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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
 

主 要 職 能


(一)擬訂和執行財政、稅收的發展戰略、方針政策、中長期規劃、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;參與製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;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;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、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。

(二)擬訂財政、財務、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;制定和執行財政、財務、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;組織涉外財政、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、協定。

(三)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;受國務院委託,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、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,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;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,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;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。

(四)提出稅收立法計劃,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;根據國家預算安排,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;提出稅種增減、科目稅率調整、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;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,簽訂涉外稅收協議、協定草案;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;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。

(五)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;擬訂和執行政府併購政策;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彙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;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;擬訂和執行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》、《行政單位財務規則》;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。

(六)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,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;擬訂並組織實施《企業財務通則》;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,管理國有資本收益;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;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。

(七)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、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、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;負責農業綜合開發;擬訂並監督執行《企業財務通則》。

(八)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;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;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。

(九)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、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,編制國債發行計劃;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、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;承擔外國政府貸款、世界銀行貸款、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;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。

(十)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、《企業會計準則》,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、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製度;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;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;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。

(十一)監督財稅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;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;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;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。

(十二)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;組織財政人才培訓;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。

(十三)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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